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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9日縣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范劍河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的活動,支持和保障代表履行職責、充分發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約見,是指代表對閉會期間參加縣人大常委會統一安排組織的視察活動中發現的重要問題,按照規定的程序以個人名義或者聯名的方式,向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當面進行詢問、提出問題,被約見人予以答復或者解決的活動。
本辦法所指國家機關負責人,包括縣人大常委會及其工作機構負責人、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正、副職,劍河縣人民法院正、副院長,人民檢察院正、副檢察長,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正、副職,劍河縣轄區內省、州垂直管理工作部門正、副職。
第三條 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項提出約見
(一)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二)本級及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三)全縣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問題;
(四)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
(五)有必要約見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條 代表不宜對下列事項提出約見
(一)凡涉及與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個人私利的;
(二)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司法機關處理,或者已經進入司法程序、行政復議程序、仲裁程序、信訪程序的事項,不得列入約見內容;
(三)涉及國家秘密事項的;
(四)其他不宜約見的。
第五條 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申請,持證約見。約見申請應當主題明確,實事求是,簡明扼要,寫明約見的對象和主要內容。
第六條 縣人大常委會根據代表約見申請的內容,及時聯系協調被約見機關,安排約見;不宜安排約見的,應當在收到約見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向代表作出說明。多位代表同時就同一問題對同一國家機關負責人提出約見的,可以合并安排。根據約見內容,約見活動可以邀請縣人大相關專委、常委會相關工委負責人參加。
第七條 被約見的國家機關負責人應根據代表提出約見的內容做好相關準備,按時參加約見活動,不得拖延、推諉和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約見活動的,應當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延期舉行的申請,并說明情況,經批準可適當延期,但最長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八條 被約見的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委托的負責人應當積極回應代表提出的問題,認真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及合理訴求,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答復代表,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答復提出約見的代表,同時抄送縣人大常委會選任聯工委。
第九條 提出約見的代表對處理情況不滿意的,由縣人大常委會交有關國家機關重新辦理,并由縣人大專委、常委會工委跟蹤督辦。
第十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